关于提请债权人非现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非现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10-21 公 开 人: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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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非现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公司”、驻马店市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合并审理破产重整一案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315日指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为联顺、天一、中大公司的管理人

2020年1月16日召开三公司破产重合并审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建设公司”申报的债权中因与联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五个案件正在仲裁而未审查确认。后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针对中大建设公司申请联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五个案件,分别作出了2018)驻仲字第52号、(2018)驻仲字第53号、(2018)驻仲字第63号、(2018)驻仲字第68号、(2018)驻仲字第70号裁决书,且该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人基于上述裁决书及相关材料,对中大建设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扣减了中大建设公司全部工程应分工程费用审查确认中大建议公司享有的债权如下: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8861218.77元(其中:5665938元工程款对5#A区有优先受偿权、720421.22元工程款对5#B区有优先受偿权、5279790元工程款对3#A区有优先受偿权、7195069.55元工程款对5#C、D区有优先受偿权)。2、普通债权:7419743.08元其中:本金(指工程款、保证金)3695094.43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78991元,利息 3145657.65元)管理人将该债权编入《联顺、天一、中大公司债权表(四)》(以下简称债权表)。

另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通过债权人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对《债权表四》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2、债权人、债务人应在收到《债权核查意见表》之日起五日内核查,并将已载明有明确意见的《债权核查意见表》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管理人,如逾期不核查债权或未将书面《债权核查意见表》邮寄或现场送给管理人的,则视为其对《债权表四》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3、若对《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写明异议人的名称,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以及逾期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四》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4、债权人、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核查意见表》上须有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5、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依法提请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非现场审议方案》,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债权表四》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驻马店市天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

 

附件:

1、联顺、天一、中大公司债权表(四)

2、联顺、天一、中大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权核查意见表

3联顺、天一、中大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债权核查意见表

4、管理人办公地址: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汇处置地国际广场一号楼8层807室,联系人冯律师:13949568235。


   联顺、天一、中大公司债权表(四)

2021年1020  单位:元

档案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申报情况

债权审查情况

568-1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联顺公司5#生产车间A区、1#公寓楼申报债权情况((2018)驻仲字第52号)

1、工程款16526653.86元;

2、利息:1172472813元(自201531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2018511日),自2018512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至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返还质量保证金30万元,1#公寓楼质保金277973.60元;

4、对该工程拥有优先受偿权;

5、仲裁费、鉴定费123986元。

二、联顺公司5#生产车间B区申报债权情况((2018)驻仲字第53号)

1、工程款11149458元;

2、利息:912080020元(自201531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2018511日),自2018512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至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对该工程拥有优先受偿权;

4、仲裁费、鉴定费57414元。

三、联顺公司3#生产车间A区申报债权情况(2018)驻仲字第63

1、工程款18796002.53元;

2、利息103417423元(自201531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2018511日),自2018512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对该工程拥有优先受偿权;

4、仲裁费、鉴定费150273元。

四、联顺公司2#3#公寓楼申报债权情况((2018)驻仲字第68

1、工程款8799639.1元、保证金20万元;

2、利息686371840元(自201531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2018511日),自2018512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对该工程拥有优先受偿权;

4、仲裁费47286元。

五、联顺公司5#生产车间C区、D区(第九标段)申报债权情况((2018)驻仲字第70号);

1、工程款15225611.56元;

2、利息7762393.70元(自201531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2018511日),自2018512日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对该工程拥有优先受偿权;

4、仲裁费、鉴定费200032元。

以上,申报债权金额共计117667712.38元(不含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8861218.77元(其中:5665938元工程款对5#A区有优先受偿权、720421.22元工程款对5#B区有优先受偿权、5279790元工程款对3#A区有优先受偿权、7195069.55元工程款对5#C、D区有优先受偿权)。

2、普通破产债权:7419743.08元(其中,本金3695094.43元(指工程款、保证金),实现债权的费用578991元,利息 3145657.65元)  

以上,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共计26280961.85元。


附件2

联顺、天一、中大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核查意见表  2021年10月20日

债权人名称

 

债权编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债权人已经核查《债权表》,以下£中划“√”的为本人核查意见:

£同意《债权表》中债权审查结果。

£不同意《债权表》中(请填编号)号(请填写债权人名称)的债权审查结果。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如下:

 

 

 

 

 

 

请在此处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适用),或者代理人签字:

 

                 债权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联顺、天一、中大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核查意见表  2021年10月20日

债务人

 

委托代理人

 

本人已经核查《债权表》,以下£中划“√”的为本人核查意见:

£同意《债权表》中债权审查结果。

£不同意《债权表》中(请填编号)号(请填写债权人名称)的债权审查结果。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如下: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签字:

 

                         债权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联顺、天一、中大公司)关于提请债权人非现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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