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09破申147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破申147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15 公 开 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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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破申147号

申请人:付哲。

申请人:余拨群。

被申请人:杭州杉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0L3L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林大道1728号2幢云虹创业园093室。

法定代表人:王孝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以杭州杉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淘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杉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付哲、余拨群申请,将杉淘公司的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杉淘公司。被申请人杉淘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杉淘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9年11月15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王孝文(持股比例90%)、蔡春华(持股比例10%)。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杂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箱包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灯具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5295号、5296号仲裁调解书,付哲、余拨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68 000元,执行案号为(2024)浙0109执858号。经执行,付哲受偿6653.07元,余拨群受偿2395.11元,因暂未发现杉淘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哲、余拨群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杉淘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杉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杉淘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付哲、余拨群对被申请人杉淘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付哲、余拨群对被申请人杭州杉淘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睿
审 判 员 施得健
审 判 员     刘青

二○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陶奕源
书 记 员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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