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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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6-03 公 开 人: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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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人: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521日裁定受理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经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4523日作出(2024)川1521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现依法通知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630日前,向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14号新世纪购物广场写字楼12楼;联系人:陈齐川;联系电话:15984476272、曹律师:181611102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 72日下午3时在叙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2.【债权申报公告】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宜宾市叙州区茵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公告.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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