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21 公 开 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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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 01 破 205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集米(杭州)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指定浙江东鹰 律师事务所为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3 月 3 日 前, 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48 层;联系人:周律师,联系电话:15757116067)申报债权,书面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  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  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  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

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集米(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 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 资。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 26 号法庭(或 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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