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9号——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9号——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1-23 公 开 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34次
  • 打印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1 破 9 号

2025 年 1 月 9 日,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指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6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48 层;联系人:鲍律师;联系电话:13372533218)邮 寄或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 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 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 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 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 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 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 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遥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若尚未实缴 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第 26 法庭(或 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人民法院在 线服务全国版(浙江)”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 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一债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