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核查报告(第三批)

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核查报告(第三批)

公开时间:2023-04-10 公 开 人: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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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置信公司”或“债务人”)重整申请后,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已对截止2022年9月20日前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及认定,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2021)浙0411 15 号之一、(2021)浙0411 1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债权进行了确认。

2022年9月20日至今,管理人继续审核了原尚未确认的债权及补充申报的债权,现将截止2023年4月10日的债权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核查的情况

1、浙江嘉源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置信公司欠缴的水费35,191.8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明细清单。经管理人审查后认定浙江嘉源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债权35,191.80元。

2、置信公司拖欠沈磊、徐娟、朱爱华三位高管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置信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置信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经管理人审查后认定沈磊普通债权82,719.56元;徐娟普通债权86,068.24元;朱爱华普通债权648,849.00元。

3、为了置信公司破产重整案的顺利进行,提高置信公司重整价值,管理人与原置信公寓四期房屋的部分租户签订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共有10位租户补充申报了置信公司因解除房屋租赁需退还的租房保证金合计1,848,039.00元。经管理人审查后认定10家债权人普通债权合计1,848,039.00元。

二、特别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置信公司债务人、债权人对本次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本报告发布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复核结果后的15天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次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附件:《第三批债权表》

 

 

 

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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