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破131号——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破131号——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2-05 公 开 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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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381破13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跃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中,发现恒跃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皖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恒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 年1月22日,本院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恒跃公司的管理人。恒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 3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方式 1: 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进入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陆浙江法院破产智审当事人平台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商务六楼滨润大厦悦开工中心15 层;联系人:陈雨昕(18557706920)、谷芝微(1369584180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 年4月10日14时30分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场地所限,债权人原则上优先通过线上方式参会,具体线上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告知)。恒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

恒跃公告(申报债权).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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