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破133号——温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破133号——温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2-06 公 开 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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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 2024)浙 0381 破 133 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盛建置业公司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 权人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裁定受理盛建置业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2025 年 1 月 16 日,本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 务所、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盛建置业公司的管理人。 盛建置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 “破产智审”进 入小程序,点击“ 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陆浙江法院 破产智审当事人平台 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 点击 “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 申报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六楼右首; 联系人:吴振东( 13868550275)、何蜜( 15858136750)、乔谢 桦( 1370573979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建置业公司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 14 时 3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 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场地所限,债权人原则上 优先通过线上方式参会,具体线上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告 知)。盛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盛建公告(申报债权).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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