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6号——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6号——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2-17 公 开 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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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106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5年2月7日裁定受理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4日指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50号英蓝中心1幢19层金杜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凯18329108490,0571-567180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世峰(杭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5年4月9日下午14:3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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