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强制清算受理裁定决定

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强制清算受理裁定决定

公开时间:2023-02-25 公 开 人: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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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 0591 强清 2 号

申请人:上海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滇池路

100 号 3 楼 304A-304B 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哲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代理人:邵怡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住所地江苏省

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和。

申请人上海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以

被申请人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以下简称阳澄湖饭

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阳澄湖饭店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海运公司称,被申请人发照时间为 1989 年 3 月

13 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

为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北路 216 号。阳澄湖饭店的企业类型

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主营包括住宿、饭店、停车场;2

兼营包括批发、零售烟以及零售酒、百货、水产品等。企业

唯一出资者为海运公司。2005 年 12 月 23 日苏州工业园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被申请

人的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无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

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依据相关的规定,因被申请

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清算,也难以完成

清算,故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唯一合法股东,向法院申请

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阳澄湖饭店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阳澄湖饭店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设

立于 1984 年 11 月 16 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

跨塘镇北路 216 号,注册资本 80 万元整;经营范围:主营:

提供住宿、饮食、停车场。兼营:批发零售酒、百货、水产

品、零售烟。经营方式:服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阳

澄湖饭店共有一位股东,即海运公司,持股 100%。2005 年

12 月 23 日,阳澄湖饭店被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

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的

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

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阳澄湖饭店于 2005 年

12 月 23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具备解散事由,但清算义务

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海

运公司以阳澄湖饭店股东的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对阳澄湖饭店进行清算,于法有据,应予受理。依照《中华3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由法院指定

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运局苏州阳澄湖饭店进行清算的

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婕

审 判 员 王贤成

审 判 员 郭志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心琪

书 记 员 胡 蓉


附件

8.裁定1+受理清算--海运局(已签章版).pdf 下载
5.公告1(已签章版).pdf 下载
3.通知书3(清算组权利义务通知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4.决定书1(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1.通知书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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