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宣告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裁定宣告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公开时间:2024-12-30 公 开 人: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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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4)闽0525破11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御淮华庭商业楼3楼303单元。

负责人:朱滨。

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的报告》,称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未能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取得有效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等,依法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审查及资产排查。1、本案破产清算及管理人履行职务支出破产费用合计3124元;2、经管理人审核、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共计1户3笔破产债 权总金额498302239.78元;3、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仅有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城关支行账户余额5890.63元。2024年12月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依据(2024)闽0525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综上,鉴于债务人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本案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且破产财产已全部分配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请宣告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本院查明,2024年11月20日,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会议作了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调查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2024年12月2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的债权,共计498302239.78元。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仅有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城关支行账户余额5890.63元。管理人根据法定及议定的分配原则和清偿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后,将余款按0.001%的分配比例对税收债权进行清偿并已分配完结。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足以认定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亦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现管理人提请宣告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管理人已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现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准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职务,处理后续遗留事项。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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