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破12号——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破12号——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公开时间:2025-02-25 公 开 人:浙江君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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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2

概要  3

正文  5

第一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5

第二部分 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7

第三部分 债权的受偿方案  8

第四部分和解协议的效力   10

第五部分 和解协议的执行   11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2


释义

衢江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或《破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人由衢江法院指定的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 司管理人
尚亿公司、公司或债务人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尚亿公司的债权人
职工债权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 债务人欠付职工的工资等。
税收债权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 债务人欠付的税款
普通债权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 债务人的普通债权
待定债权债权人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的债 权
破产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评估机构为尚亿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衢州中瑞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 币万元


前言

2024年12月2日,衢江法院作出(2024)浙0803 破申13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公司”或“债务 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5日指定浙江君问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担任本案管理人,经衢江法院同意,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受邀协 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债权申报和审查、财产调查 和审计评估、债权人会议组织和召开等各项工作, 一方面清点债务人财产,积 极推进追收对外应收债权。

若尚亿公司直接破产清算,则现有资产将通过快速拍卖变现,不仅债务人 经多年发展积累的客源、产品供应链、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将流失殆尽,更重 要的是,债务人持有的有形资产按照司法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 操作惯例,该等资产价值在快速拍卖时通常会大幅贬损,同时资产拍卖成交后 还需缴纳税费,导致可供清偿债权的资金进一步减少。如能通过破产和解程序,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维持资产的整体运营价值,放缓公司偿债空间, 则可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公司重获新 生。

2025年2月9日,罗先政向管理人提出申请,愿意以公司股东暨公司实 际控制人身份与全体债权人和解,对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段清偿。管理人 于2月10日向各位债权人邮寄《关于听取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解的意见函》,  书面听取债权人意见。

有鉴于此,管理人结合债权审查、资产评估以及债务人意愿等情况,制定 本和解协议(草案),现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请各位债权人审阅与表决。


概要

本和解协议(草案)概要之目的是使债权人快速了解和解协议内容,有关 内容请详细阅读正文。本预和解协议概要如下:

、偿债方案

(一)各类债权受偿方案

1. 职工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公示确认后30 日内100% 进行清偿。

2. 税收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后30 日内100%进行清偿。

3. 普通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后按照 债权金额进行分层清偿,具体如下:

(1)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 日前清偿金额为3,000 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2)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6,000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3)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9,000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4)债权金额在3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10,000元,4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5)债权金额在42 万元以上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额至少 12,000元,4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4. 劣后债权调整为0,不作清偿.

(二)偿债资金来源

1.债务人的货币资金共计143,576.51元,其中泰隆银行衢州分行账户余额


131,215.89元,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额1,126.11元,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3.48元,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11,231.03元;

2.追收对外应收债权所得款项; 3.退税款项(如有);

4.和解协议通过后,尚亿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所得。

、和解协议的生效与执行

本和解协议(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表决通 过后,管理人将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向债权人公示并提请衢江法院裁定批准, 经衢江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正文

第一部分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登记概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债务人工商等级资料显示,债务人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C3Q1794C法定代表人罗先政
组织机构代码MAC3Q179-4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 0 2 2 年 1 2 月 7 日登记机关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东岳路18、20号
股东情况罗先政出资99万元,占比99%;罗奇出资1万元,占比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帐篷加工、销售;户外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 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 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鞋帽零售;箱包 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与计时仪器 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金属结构销 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

1.债务人的货币资金共计143,576.51元,其中泰隆银行衢州分行账户余额  131,215.89元,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126.11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3.48元,台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11,231.03元;

2.追收对外应收债权所得款项; 3.退税款项(如有);

4.和解协议通过后,尚亿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所得。

三、债务人的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 至 2 0 2 5 年 2 月 2 1 日,管理人共收到26 家债权人申报的28 笔债权, 申报金额共计7,692,429.37元(不含职工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共计1,806,455.02元,具体如下:

1. 税收债权1笔,申报金额52,172.13元,审查确认金额52,172.13元;

2. 普 通 债 权 1 0 笔,申报金额1,753,051.87 元 , 审 查 确 认 金 额 1,745,171.07元;

3. 劣后债权1笔,申报金额9,111.82元,审查确认金额9,111.82元。

关于债权申报和审查的具体情况,详见管理人制作的《衢州尚亿户外用品 有限公司债权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准。

(三)待定债权

本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完成审查的债权共16 家,涉及申报金额 5,878,093.55元。由于本案中部分债权申报时间较晚或部分证据材料不充分,


对于该等债权将先行由债务人财务人员初步核查,对账面记载情况、付款情况 进行核对。后续,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债务 人核对情况以及管理人调查掌握的资料等,就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甄别和审核,出具最终审查意见.

该等债权具体在《债权表》中列示为“待定债权”.

(四)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由 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尚亿公司名下现无职 工,亦未欠付职工工资,调查确认尚欠职工个人应缴社保费用6,472.82元,后 续对经调查补充确认为职工债权的,将另行予以公示。

第二部分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一、破产清算条件的债权清偿

为给债权人表决预和解协议提供必要参考,现对尚亿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 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

尚亿公司现有的有形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按现有司法拍卖行情, 通常价值贬损较大,可能存在多次流拍情形,实际市场价值将远低于评估值。 在清算模式下,资产处置变现时间无法确定,清算周期无法预估,随着清算周 期拉长,也将产生超过预期的破产成本.

债务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对外应收债权,基本需通过诉讼方式追收,能否实 现实际执行到财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该类债权不仅回收成本极高,且均面 临回收价值极低或无法回收的风险,何时可获受偿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破产和解的优劣

1. 破产和解的优势

在破产和解条件下,除现有的有形资产继续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外,尚亿公


司的货币资金、追收对外应收债权所得款项均用于清偿债权人,且后续生产经 营所得亦有部分用于清偿债权人直至全额清偿完毕。

2. 破产和解的劣势

(1)追收对外应收债权类财产虽然存在风险,但也存在通过诉讼追回的可 能,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存在受偿时间更快于和解的可能性。

(2)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需向债务人移交剩余财产(如有)和营业事 务,是否导致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贬损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部分债权的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来源

1. 债务人的货币资金共计143,576.51元,其中泰隆银行衢州分行账户余 额131,215.89元,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126.11 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3.48元,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小微专营支行账户余额11,231.03元;

2. 追收对外应收债权所得款项;

3. 退税款项(如有);

4. 和解协议通过后,尚亿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所得。

和解资金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账 号:33110220201000005351;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科 创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和解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清偿破产和解债权,具体由管理人按照本协 议执行。

二、各类债权受偿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职工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公示确认


后30日内100%进行清偿。

2. 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不作调整,税收本金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法院 裁定确认无异议后30 日内100%进行清偿。

3.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且经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后按照债 权金额进行分层清偿,具体如下:

(1)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 日前清偿金额为3,000 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2)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6,000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3)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9,000元,3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4)债权金额在3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债权,每月30日前清偿金 额为10,000元,4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5)债权金额在42 万元以上的债权,每月30 日前清偿金额至少为 12,000元,4年内全额清偿完毕.

如债务人有足额清偿能力的,可提前向全体债权人支付和解款项。

4. 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调整为0,不作清偿.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期间管理人开展工作的正常开支、 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截至2025年2月21日,管理人已 发生执行职务正常办公开支(快递费、公告费、电话费等)929.00元,聘请评


估、债权人会议软件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费用15,000 元,以及预留的法院破

产案件受理费、档案费等。后续破产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债务人自破产程序启动以来,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费用为共益 债务,包括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债务(水、电、汽、排污)  等。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做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未申报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债权的处理

未申报的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发布后补 充申报的债权,在承担为审查和确认会后申报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后,经管 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或经诉讼仲 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或经诉讼仲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  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第四部分和解协议的效力

本和解协议(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表决通 过后,即视为和解协议(草案)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向 债权人公示并提请衢江法院裁定批准,经衢江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后,对债务人、 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前述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方继续按照和解协议对该笔债权规定的清偿方案受偿。多个债权人向同一 受让方转让多笔债权的,同一受让方继续按照和解协议对多笔债权规定的清偿


方案分别受偿;同一债权人向多个受让方转让一笔债权的,多个受让方在按照 和解协议对该笔债权规定的清偿方案受偿的基础上,根据受让债权的比例进行 分 配 。

第五部分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经衢江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尚亿公司予以执行。

一、执行期限

和解协议规定的全部债权受偿完毕后,视为和解协议执行期限结束。

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和解协议视为执行完毕:

1. 按照和解协议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

2. 根据和解协议应当清偿的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双方另 行协商方案完成。

三、股东未缴出资和应收款项的追收

如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衢江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将不再 追收尚亿公司股东的未缴出资和应收账款.如和解协议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表 决、衢江法院未裁定认可或衢江法院裁定终止,则管理人将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衢江法院受理和解申请后,有关尚亿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若在 和解协议经衢江法院裁定认可后,仍有部分保全措施未解除的,有关债权人应 当配合解除;在保全措施未解除前,对有关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先提存至管 理人账户,待保全措施解除后再作支付。

五、信用惩戒措施的解除

衢江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有关债权人应在15日内申请有关部门删 除对尚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惩戒措施;在申请作出前,对有关债权人分

配的偿债资金先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待申请作出后再作支付。

、未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置

1.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执行和解协议的,则以剩余当期未付清偿款项为基数, 按年利率7.2%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债务人逾  期15日仍无法付清剩余未付当期清偿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则视为债务人  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2.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衢江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衢江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 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 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和解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 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 继续有效。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和解协议的解释

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和解协议部分内 容存在不同理解,并且该不同理解将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 到实质性影响的,该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申请管理人进行解释。管 理人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解释。

、未尽事宜

和解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衢州尚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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