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212破12号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2025)浙0212破12号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07 公 开 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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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尊敬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5)浙02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联合管理人。

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鄞州法院的公告,请杉杉集团的债权人在2025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债权人人数众多,为节省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效率,本次债权申报主要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可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关于该平台的具体操作使用方式,请详见附件《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请债权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如确需现场申报的,请提前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预约时间,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访。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17楼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15546476951、15615152580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杉杉集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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