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实施细则

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4-08-02 公 开 人: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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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19)川0116破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细则》,制定本次分配的实施细则。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详见《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一次分配实施细则》)。

二、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剩余情况

管理人按《第一次分配实施细则》进行分配后,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5,259,851.09元,含按照《重整计划》提存的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供分配金额2,959,341.33元。

注:上述金额为管理人根据截至2024年7月30日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情形计算,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以管理人最终分配时数额为准。

三、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实施细则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经双流法院裁定认可的《重整计划》,益端公司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及方式进行分配:

1.支付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1)已确定数额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2023年12月29日,双流法院作出(2019)川0116破4号之三《通知书》,确定益端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报酬为1,175,352.40元。

针对益端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上述破产费用,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双流法院的《通知书》,采取分两期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方式收取,第二期报酬收取时间为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之日,收取剩余的报酬金额,即587,676.20元。

2)预留支付后续破产费用的费用

鉴于益端公司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银行账户等工作尚未完成,为保障益端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的顺利推进,经报双流法院同意预留2,000.00元破产费用,用于益端公司破产重整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

2.清偿破产债权

益端公司现有破产财产扣除已确定数额但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以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后,可用于清偿益端公司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价值为11,710,833.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益端公司破产债权本次清偿顺序、比例及数额如下:

    1)清偿职工债权

清偿益端公司拖欠的剩余职工债权金额为102,863.50元,本次实际分配金额为90,413.50元,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人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已分配比例

本次分配比例

本次分配金额

备注

1

陈素丽

22,400.00

50%

50%

11,200.00

 

2

杨永彪

25,733.00

50%

50%

12,866.50

按(2024)川0105执恢28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划转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3

梁红

34,467.00

50%

50%

17,233.50

4

方玉

30,400.00

50%

50%

15,200.00

5

陈金浩

24,900.00

50%

50%

0.00

债权人小企担公司,其中一笔主债务人为陈金浩,益端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陈金浩追偿,该分配额视为向陈金浩追偿,故其全部分配额24,900.00元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6

冯敏

28,427.00

50%

50%

14,213.50

 

7

阳勇奇

39,400.00

50%

50%

19,700.00

 

--

合计

205,727.00

--

--

90,413.50

 

2)清偿税款债权

清偿益端公司欠付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双流税务局”)的剩余税款债权,金额为428,162.13元。2024年2月7日,管理人进行益端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时,已向双流税务局分配税款债权428,162.14元,分配普通债权40,988.33元,合计分配469,150.47元,但双流税务局在入账时,将前述分配额全部用以清偿税款债权。后因变更益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双流税务局要求必须将税款债权全额清偿后方能办理,鉴于此管理人于2024年4月30日将税务系统中显示拖欠的税款债权本金即欠税金额387,124.81元向双流税务局进行了清偿;另有纳税余额48.98元应予扣减,故本次双流税务局的税款债权清偿金额为40,988.34元。

3)清偿普通债权

清偿益端公司欠付的剩余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11,579,431.72元。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6.65%,在进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因管理人账户余额结息及职工债权清偿额调整等原因,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为17.486%,第一次分配比例为8.325%,故本次各普通债权人获得的分配比例为9.161%,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人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已分配比例
(重整计划测算比例16.65%*50%)

本次分配比例
17.486%-8.325%=9.161%)

本次分配金额

备注

1

吴峰

697,655.34

8.325%

9.161%

63,910.20

 

2

许娟

1,171,672.98

8.325%

9.161%

107,333.59

 

3

武侯区鸿震远贸易部

654,608.09

8.325%

9.161%

59,966.76

 

4

晏勇

399,703.41

8.325%

9.161%

36,615.68

 

5

杨迪

400,580.52

8.325%

9.161%

36,696.03

 

6

成都市武侯区棋林鞋材厂

289,843.01

8.325%

9.161%

26,551.68

 

7

武侯区宏达鞋革设备厂

347,061.69

8.325%

9.161%

31,793.32

 

8

季明刚

2,491,008.00

8.325%

9.161%

228,194.07

 

9

陈凯

24,353,583.72

8.325%

9.161%

2,230,961.68

 

10

陈凯(彭军)

26,513,106.11

8.325%

9.161%

2,428,789.31

 

11

陈家云

622,399.64

8.325%

9.161%

57,016.24

 

12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581,883.92

8.325%

9.161%

1,152,590.16

 

35,547,643.60

8.325%

9.161%

3,256,417.27

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提存

13

雷正义、钟真栋、卢致宏、王仕兵、雷龙飞、雷正才、唐勇

9,131,460.00

8.325%

9.161%

836,506.76

 

14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8,084,417.69

8.325%

9.161%

740,590.23

 

2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

492,352.36

8.325%

9.161%

45,102.98

 

25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624,204.01

8.325%

9.161%

240,395.77

 

--

合计

126,403,184.09

--

--

11,579,431.72

 

(二)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分配时间

1.分配方式

鉴于益端公司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故益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仅限银行转账方式,即管理人将债权人应获得的分配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户。

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或第一次分配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或者有变更的,请在2024年8月5日前及时联系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唐芳梅/13709030248,李春彦/13880674552,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栋9楼)进行更正。若债权人未及时更正导致无法受偿或者无法及时受偿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2.分配时间

鉴于本实施细则系对经双流法院裁定通过的益端公司重整计划的具体细化,将不再由债权人进行表决。本次分配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则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向全体债权人公示3日,若债权人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8月512:00时前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经管理人审查书面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修订,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本实施细则提交双流法院确认/或者备案,本实施细则经双流法院确认/或者备案后,由管理人及时实施分配。

三、追加分配

1.针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应预留分配额,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后续发现益端公司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

 

成都双流益端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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