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4破5号——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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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3-20 公 开 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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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30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浙03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于2025年3月19日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陈诚、陈碧,联系号码:15868798442、13868867689。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大厦3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2025浙0304破5号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2025浙0304破5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2025)浙0304破5号 案件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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