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2024)浙1081破58号——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2024)浙1081破58号——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3-21 公 开 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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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 1081 破 58 号之一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裁定受理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查明,截止 2025 年 3 月19 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金额共计 3426299.93 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 736 元,但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仅有650 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本院认为,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宣告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裁定宣告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市卓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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