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212破12号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2025)浙0212破12号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25 公 开 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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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212破12号

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5)浙02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联合管理人。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2025)浙0212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17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15546476951、15615152580)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和申报注意事项可关注管理人发布的通知或联系管理人获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同时,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250325通知申报债权公告-朋泽合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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