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1破12号——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1破12号——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3-26 公 开 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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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681破12号

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根据傅天荣、陈灵红、陈圆员、宣冲、边丽琴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向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 575 号华汇大厦南楼 11 层;邮政编码:312400;联系人:李赛赛;联系电话:152585497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盾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 时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通知债权人-盾安轨交.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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