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2025)浙1022破3号——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2025)浙1022破3号——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4-07 公 开 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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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1022 破 3 号

      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20 日前,向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 191号;联系电话:孙悦 13735373740、应星宇 1816704857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时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或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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