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0破27号—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0破27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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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0破申27号

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7602G。

负责人:陆微娜。

被申请人:杭州恒天食谷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111号2幢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DUTWOF。

法定代表人:孔金祥。

2025年3月2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杭州恒天食谷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申请,将以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

街道储运路111号2幢2楼201室,注册资本500万元。依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9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对浙江恒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未按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经执行后,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浙0109执85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初步调查,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已停止经营,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债务人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作为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恒天食谷产业园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对被申请人杭州恒天食谷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祝继萍

审判员张飞

审判员高雅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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