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15 公 开 人: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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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702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孝时、王桂芳、孟永军、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的申请,于2025年3月26日裁定受理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7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
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
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5月28
日24时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
广场A座13楼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郭云
卫、刘子逸、汪奕君,联系电话:13586974019、15757985708、
13738937683。
3.债权人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
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申报
的债权无需再次申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自动沿用,但需要变更申报
的除外。-1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
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
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7.申报可以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
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线上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已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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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破3德凯(受理破产清算)-1(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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