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首次分配通知

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首次分配通知

公开时间:2025-04-18 公 开 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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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首次分配通知

(2024)联鸿破管字第52号

各位债权人:

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鸿公司”或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海宁市人民法院以(2024)浙0481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管理人对已接管、已追回和已变价完毕的破产财产进行首次分配,具体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一)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经海宁市人民法院以(2024)浙0481破2号和(2024)浙0481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无异议债权938,799,005.49元,包括:(1)财产担保债权1笔,债权金额113,127,479.56元;(2)职工债权1笔,债权金额10,196.00元;(3)社会保险债权和税收债权2笔,债权金额853,170.99元;(4)普通债权34笔,债权金额818,801,910.44元;(5)劣后债权7笔,债权金额6,006,248.50元。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优先债权分配方案告知书(修正)》,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从案外人的拍卖款中受偿后,其债权额由94,440,774.85元减少为53,706,758.82元。

(二)未审查完毕的债权

阿克苏海鸿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双隆纺织有限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申报的债权尚未审查完毕,按债权申报予以预留,按最终依法确认的结果处理。

(三)职工债权

截至2025年3月31日,经管理人公示和更正公示,职工债权4,500,843.35元,连同“(一)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中的职工债权10,196.00元,合计4,511,039.35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25年4月18日止,破产财产总额60,204,512元,其中:

1.破产财产经淘宝网阿里拍卖强清平台拍卖,合计变价57,928,974.91元,具体如下:

拍卖标的拍卖成交日期成交金额变价税费净变价金额
联鸿公司海宁厂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2024年9月6日15,359,6761,884,200.0413,475,475.96
联鸿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备2024年12月9日47,006,0002,552,501.0544,453,498.95
合计62,365,6764,436,701.0957,928,974.91

2.管理人已从破产人处接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603,416.81元。

3.收回应收款项及退回各类费用共1,073,843.92元。

4.1号公寓租金收入及机器设备拆除超约定时限的厂房占用费494,431.63元。

5.收回机器设备拆除期间厂房电费和电梯使用费3,002.07元。

6.利息收入100,842.66元。

(二)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联鸿公司坐落于海宁市黄湾镇安仁路 28 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36394号、第0036393号、第0036392号、第00363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512号)变价所得款项,在107,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联鸿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3836124001654701285)变价所得款项在113,127,479.5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管理人对联鸿公司海宁厂区前述两项拍卖标的的拍卖所得和不动产转让税费的分摊,具体如下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享有的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3,127,479.56元可就抵押物的拍卖净所得获得优先受偿55,885,275.12元[1]。


序号财产拍卖金额变价税费为管理、变价破产财产发生的费用[2]变价净所得
1联鸿公司海宁厂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抵押部分)14,823,623.311,818,441.4657,291.2312,947,890.62
2联鸿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备(抵押部分)45,458,025.182,457,684.5262,956.1642,937,384.50
抵押财产小计60,281,648.494,276,125.98120,247.3955,885,275.12
3联鸿公司海宁厂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非抵押部分)536,052.6965,758.582,071.77468,222.34
4联鸿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备(非抵押部分)1,547,974.8294,816.532,143.841,451,014.45
非抵押财产小计2,084,027.51160,575.114,215.611,919,236.79
合计62,365,676.004,436,701.09124,463.0057,804,511.91

(三)扣除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额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综上,破产财产总额60,204,512扣除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额55,885,275.12元和担保财产管理变价费用120,247.39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4,198,989.49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费用

截至2025年4月18日,破产费用合计769,115.97元,其中:

1.按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4,198,989.49元,预留破产案件受理费20,196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和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4,198,989.49元计算,管理人报酬440,000元,实际以人民法院确定金额为准。

3.为非抵押财产的管理、变价发生的费用(拍卖评估费、厂区电力设施和货梯维护保养费、临时聘用电工劳务费等)4,215.61元。

4.破产受理日后1号公寓租金收入缴纳的税费(含最后一个月待缴纳的税费)83,339.76元。

5.其他管理人执行职务和维护破产财产的费用(印章刻制费、公告费、邮寄费等)6,364.60元。

6.1号公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需退还押金80,000元。

7.因联鸿公司存续时间较长,约2100余册财务凭证等档案需按规定保存,预留档案寄存费及其他后续破产费用(如对外债权追收费用等)约135,000元。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4,198,989.49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769,115.97元后剩余3,429,873.52元,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如下: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可供职工债权分配的金额为3,429,873.52元,参与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为4,511,039.35元,本次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76.03%。

第二顺序:社保费用债权和税收债权,本次无法受偿。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本次无法受偿。

第四顺序:劣后债权,本次无法受偿。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尚未提供银行账号的债权人请联系管理人尽快提供。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通知,报海宁市人民法院并在钉钉债权人会议群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后,管理人将在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

(三)分配提存

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由管理人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特别说明

(一)本次分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进行追加分配:

1.管理人发现并追回联鸿公司的对外债权或其他财产。

2.管理人账户在统计截止日后产生利息的。

3.预留的破产费用如有剩余的。

4.留存的分配额,符合追加分配条件的。

5.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追加分配的情形的。

有上列规定的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或者无法分配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上交国库。

(二)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时,不再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履行向人民法院报请手续后,对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直接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追加分配。

浙江联鸿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1] 鉴于联鸿公司运至新疆阿克苏的设备绝大部分为抵押财产,管理人将从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中预留新疆阿克苏设备后续处置所需的工作费用。


[2] 为管理、变价破产财产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拍卖评估费、厂区电力设施和货梯维修保养费、临时聘用电工劳务费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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