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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2-05 公 开 人: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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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根据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41129日裁定对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35日前,通过网络(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或邮寄申报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刘律师、律师;联系电话:1660323621516630239235;联系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隆基泰和工业园区;邮政编码:074000;联系邮箱:LJTHGLR1@vip.163.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依法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购房人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网址:https://housing.lawporter.com)向管理人进行权利登记。联系人:毕律师;联系电话:13231205236;联系邮箱:LJTHGLR1@vip.163.com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319日上午930分通过网络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等172家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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