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48号——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48号——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21 公 开 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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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1 破48 号

本院于2025 年4 月11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 年4 月18 日指定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为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 年5 月21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586 号嘉联华铭座12F 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徐洁律师,159884590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三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5 年5 月26 日下午15 时在杭州破产法庭第6 法庭(或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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