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5)川0703破3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5)川0703破3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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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川0703破3号

本院根据魏婷婷的申请,于2025年4月1日裁定受理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5日指定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5月23日前向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21栋24层;邮政编码:621000;联系电话:0816-297399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6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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