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破8号——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破8号——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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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783 破 8 号

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裁定受理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27 日前向东阳中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 D 幢东楼 17 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067970917,樊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 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 56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特此公告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附件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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