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49号——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49号——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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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1破49号

2025年4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黄庆红申请债务人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21日指定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5月2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19楼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575758876)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庭第6法庭【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涵秀弄33号之江财富中心27(C4)幢】或以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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