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2025)浙0891破3号——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2025)浙0891破3号——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4-25 公 开 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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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5)浙0891破3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蒋韶岗的申请, 于2025年4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哈喽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哈喽蛙公司管理人。2025年4月22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8破申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哈喽蛙公司破产清算案交由本院审理 。

哈喽蛙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锦绣大道8幢7楼,联系方式:周律师 17816486313,姜律师135756655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原件和复印件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在上 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哈喽蛙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哈喽蛙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哈喽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哈喽蛙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等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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