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3破11号——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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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4-28 公 开 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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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2025)浙 1003 破 11 号

本院根据周磊鑫的申请,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裁定受理台

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

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

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29 日前向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山西路 445 号 4 楼;邮政编码:

317200;联系电话:13967605801;联系人:胡才厅)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

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

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

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

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

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台州超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

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时。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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