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11-11 公 开 人: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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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鞍钢附企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辽宁 省鞍山市立山区北中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辉,院长。

20221014日,申请人以公司已负债严重,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鞍钢附企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1996 6月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400000 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环保设备、静电除尘、高频、高压控制系统、水处理设备及机电设备、自动控制设计、研制、开发、制造、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金属材料、冶金 设备、冶金炉料、铸件、化工产品销售;钢渣、水渣、水渣 粉生产及销售。截至20221014日,企业无经营场地,无在册职工,无资产,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经主办单位清查审计,认为申请人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报表,由于不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故申请 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钢附企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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