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4-06-07 公 开 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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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2021)长绿工程破管字85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731日经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811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次财产分配主要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其中,破产费用19,013.22;共益债务130,000.00元;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西湖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职工债权金额为5,594,433.25由于陈绪强、陈沁系长绿工程公司高管且与长绿工程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暂不参与本次分配,本次分配职工债权金额合计5,430,807.28此外,因部分债权人借支问题尚待查明、债权分配对象暂不明确,管理人提存其分配金额215,606.11元,待核实清楚后再行分配

二、债务人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4328长绿工程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资金结余4,336,836.74元,其中专项资金结余2,201,717.44元,主要为部分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模式工程项目追回的剩余工程款。因该款项属于实际施工人,应当专项清偿该项目项下债权,故不属于可分配资金。剩余资金共计2,135,119.30主要为管理人收取的工程项目管理费通过司法划扣收回长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取得银行存款利息追回长绿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个别清偿款等,属于可分配资金。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其他财产,管理人将进行补充分配。

三、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案件受理费:19,013.22元,暂未支付。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已发生3,744元,已全部支付。

3.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费用:70,204.09,具体详见长绿工程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已全部支付。

4.聘用留守人员劳务报酬:已发生327,415.95元,已全部支付。

5.管理人报酬:500,000元(按照长绿工程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经管理人向东西湖区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支付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第一期管理人报酬500,000已支付。

以上金额合计920,377.26,剩余19,013.22元未清偿

(二)共益债务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长绿工程公司与许昌大正云锦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及执行程序律师代理费用130,000元属于共益债务,其性质及金额已由东西湖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暂未清偿。

四、预留费用

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仍将继续发生及支出因此管理人执行职务预留费用:640,535.79元,包括留守人员劳务报酬、应诉差旅费、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所需费用、分公司注销、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费用、银行转账手续费、邮寄费用各项杂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分配完成后,预留费用有剩余的,再次向债权人分配,若金额较小,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分配。

五、分配方案

(一)本次可供分配资金

长绿工程公司可分配资金在扣除未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预留费用后,剩余可分配资金共计1,345,570.29债务人可分配财产总额2,135,119.30-未清偿的破产费用19,013.22-共益债务130,000.00-预留费用640,535.79=1,345,570.29

(二)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比例

1.20068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优先于担保权受偿,债权金额12,546.28元,清偿总额12,546.28元,清偿率为100%由于ZG-003债权人梁顺启借支未核实清楚、CL-236-1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暂未确定分配对象,因此提存分配金额12,546.28元。

2.剩余参与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5,418,261.00元,清偿总额为1,333,024.01 ,清偿率为24.60%

各债权人清偿金额及提存名单详见附表《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零星余额131.80本次将不再进行分配,转为预留费用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清偿债权

2.分配提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如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不足以再次支付分配费用的,则由管理人上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账户,不再追加分配。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经管理人报请东西湖法院后实施。实施前存在借支未查明或分配对象不明确的债权人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待核查清楚后再行分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职工获得清偿的职工债权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在执行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人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本次分配金额中进行相应扣减。

六、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

为加速推进破产程序实施进程,管理人根据本分配方案对债权进行分配后,将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将根据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二

附件: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明细》


附件

【长绿工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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