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申报债权的通知

关于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申报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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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

申报债权的通知

各债权人: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7日作出(2024)浙0822破申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炳松对常山县雪野钙业有限公司(简称雪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浙0822破1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与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2024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简称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2笔债权,其中税费本金21198元,滞纳金29878.16元。

2025年4月1日,常山县税务局变更申报上述债权,其中税费本金变更为253321.41元,滞纳金变更为340788.20元。管理人对该2笔债权已完成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详见附后的债权表)。

管理人现根据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9月2日表决通过的《非现场方式方案表决和债权核查方案》,将上述债权表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请债权人在债权表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核查。

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表》并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完成核查后十五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意见。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常山县雪野钙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债权表


债权表
一、税收债权
序号编号债权人名称申报额审查额备注
27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253321.41253321.41税费
小计253321.41253321.41/
二、普通债权
序号编号债权人名称申报额审查额备注
87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340788.20215705.63税费滞纳金
小计340788.20215705.63/
三、汇总
序号债权类型申报总额审查总额备注
1税收债权253321.41253321.41/
2普通债权340788.20215705.63/
合计594109.61469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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