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8破16号——杭州余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8破16号——杭州余嘉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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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108 破 16 号

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根据债权人石绣绣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余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指定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余嘉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9 号聚龙大厦东区 12 楼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律师 13989837781,陈律师 18757540645】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嘉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6 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等法院认可的线上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余嘉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余嘉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公告之日前注册资金没有实际缴纳的,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实缴到位。

余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25)浙0108破16号 破产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正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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