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申报财产权利 及限期返还财产的公告

关于限期申报财产权利 及限期返还财产的公告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邳州市进选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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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进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限期申报财产权利及限期返还财产的公告

2026年9月24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382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邳州市进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选塑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9月24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382破3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了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依法规范破产财产管理处置、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财产权属争议风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就权利人限期申报并主张财产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返还或者交付进选塑料公司财产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凡其财产目前存放于进选塑料公司厂房内,或者由进选塑料公司占有、使用、保管、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关系,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对相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权利。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车辆、办公设备、工具、家具、权属证书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凡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现时占有、使用、保管、管理进选塑料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车辆、办公设备、工具、印章、证照、账簿文书资料、货币资金、票据及权利凭证等)的,均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返还或者交付相关财产。基于合法的担保物权(如质押、留置)等依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限期向管理人申报权利,由管理人依法审查处理。

二、申报期限

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权利。

特别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权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权利申报书,载明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主张权利的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权属依据及具体请求事项;

2.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能够证明财产权属或者占有、使用关系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验收单据、运输单据等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绿地商务城蓝海office A座20层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106292202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五、对占有进选塑料公司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限期返还要求

1.占有进选塑料公司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办理财产清点、交接手续,向管理人返还或者交付相关财产;管理人将依法出具交接凭证。管理人所出具的交接凭证仅作为财产接收的事实证明,不视为管理人对交付财产权属作出任何确认,亦不免除交付方此前擅自处分相关财产的全部法律责任。

2.占有人逾期未返还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限期交付;拒不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擅自处置进选塑料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或者价款,并要求行为人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4.占有人逾期未返还或者擅自处置债务人财产,致使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失、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六、逾期未主张的法律责任

1.权利人逾期未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权利的,管理人将依法将该等财产视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统一管理和处置,权利人不得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等财产;由此产生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2.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应财产。

3.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管理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配合完成财产核验、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配合的,视为权利人自动放弃取回权,管理人有权直接将对应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统一管理和处置。

4.对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管理人将依法审查处理;对申报权属存在争议但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价值贬损风险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不经权利人同意先行采取保全、变价、提存等必要措施,相关风险及费用由权利人承担;对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将依法及时变价并提存价款,权利人可就变价款依法主张权利。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进选塑料公司厂房内及由其占有的财产,否则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逾期不申报、不返还或者擅自处置相关财产的,均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邳州市进选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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