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7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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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5破65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

2022年4月24日,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2022年3月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2022年3月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年3月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 洪冰霓

书 记 员    谢淑霞

附:《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2)龙舞破管字第6号

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会议:

2022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舞剧院”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龙舞剧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二)坚持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照比例清偿。

(三)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后及时分配。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统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共计9户,债权金额共计6944065元。最终债权金额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为准。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如未来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债务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原则进行分配。

(一)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担保财产变现优先清偿后有剩余的,归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如果破产财产不能变现的,则以实物方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分配步骤:管理人完成非货币财产的变现并收到买受人款项后,将按照此分配方案编制分配表及分配说明,并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分配。

(三)分配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于管理人账户。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其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后,将按本破产分配方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全部破产债权。如需实施多次分配,或本次会后发现新增财产,或在案件终结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直接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及清偿顺序予以分配,今后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相关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报法院同意后相继处理。

以上财产分配方案,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重庆龙舞剧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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