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1破申260号之三

(2026)陕01破申260号之三

公开时间:2026-06-10 公 开 人:西安博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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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陕01破申260号之三

申请人:西安首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沣东新城吾悦广场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博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缪家寨村1号。

法定代表人: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首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首创市政公司) 以被申请人西安博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大实业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博大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组织双方于2026年4月28日进行听证。经公告,博大实业公司未派人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经初步审查查明,博大实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5 日,登记机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缪荣;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刘开红、刘宝俊、缪荣;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水、电、暖设备的安装;土方、岩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处理工程、 古建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广场、公园工程规划、设 计、施工;喷泉、喷灌工程设计、施工。(以上范围均不含国家规  定的前置许可及专控、禁止项目)。

首创市政公司与博大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长安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陕0116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博大实业公司向首创市政公司支付租金60837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837.4元,案件受理费10492元、公告费200元,由博大实业公司承担。博大实业公 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首创市政公司依据生效法律 文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10月27日长安法院作出 (2025)陕0116执68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博大实业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长安法院(2024)陕0116 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2025)陕0116执6862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首创市政公司系博大实业公司的债权人。首创市政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博大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主体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成清偿债务”,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 偿债务;……"。博大实业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足以认定博大实业公司具备破 产原因。首创市政公司申请对博大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西安首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博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韩娟

审判员  呼延静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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