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8破15号——杭州沐砥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8破15号——杭州沐砥传媒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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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5)浙 0108 破 15 号

          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根据债权人李敬耀的申请,裁定受 理债务人杭州沐砥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沐砥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 人。沐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11 楼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茅律师 13588736989,马律 师 15601709665】 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沐砥公司的债务人或 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5 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或 “人 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等法院认可的线上平台)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沐砥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 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沐砥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公告之日前注册资金没有实际缴纳 的,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实缴到位。

沐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  理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  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

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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