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裁定书、决定、书、通知、公告

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裁定书、决定、书、通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9 公 开 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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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清申1号

申请人: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孙八砦村张魏砦西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贺宗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钰喆,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张魏寨西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蔡勉英。

申请人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期限届满出现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豪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豪信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8日,登记机关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营业期限自1997年2月28日至2007年2月27日,注册资本14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蔡勉英(新加坡),股东蔡勉英、刘志民(新加坡)、新丰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经营范围: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饮料及食品包装的生产、销售。2000年12月12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豪信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经公告告知后逾期既不进行补检,又不要求听证为由,吊销豪信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本案中,豪信公司于2000年12月12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豪信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新丰公司作为豪信公司的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豪信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且豪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登记机关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对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李传炜审     判员刘颖超审   判员刘贺锋

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于世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5)豫01强清1号

2025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对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经摇号+轮候方式指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为蔡蔚。清算组除上列人员组成外,还可根据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及时有效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责如下:

(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

(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八)清理债权、债务;

(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代表被申请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一)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

(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

(十三)法律规定或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清算组团队成员名单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25)豫01强清1号

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本院根据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01强清1号

本院根据河南新丰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采取摇号+轮候方式指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23A层23A11;联系人:蔡蔚、杨流鹏;电话:15037158630、15713676781;邮箱:10999758@qq.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可以在债务清偿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河南豪信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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