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2025)浙1181破3号——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2025)浙1181破3号——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6次
  • 打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1181 破 3 号

2025 年 5 月 14 日,本院根据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5 年 7 月 25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 9 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叶律师,联系电话:18858571711;张女士,联系电话: 1873495196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 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 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浙江聚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 2025 年 8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 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债权申报以及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