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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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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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

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作出(2025)浙 11 破申 6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

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作出(2025)浙

11 破申 6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

法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

程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

债权人应于 2025年6月30日下午17时00分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

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律师,13857078687;潘律师,15869163501】。债权人申

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

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

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

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1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

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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