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3破4号——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裁定无异议债权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3破4号——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裁定无异议债权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6 公 开 人: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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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 年 6 月 24 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安吉沃丰家具厂的申请裁 定受理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案破产清算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2025 年 4 月 30 日,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 1 笔补充申报金额 861127.06 元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深圳 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申报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 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详见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争议债权表(第二批)】。

2025 年 4 月 30 日,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浩华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破产,且无资产用于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且破产财产分配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浩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4 年 6 月 24 日,本院裁定受理浩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4年 8 月 16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截止 2024 年 8 月 9 日,浩华公司债务 3678087.67 元;为此,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浩华公司破产,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裁定宣告浩华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5 年 4 月 30日,经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确认,本院裁定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浩华公司无财产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且破产财产分配已执行完毕,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浩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2025年6月6日

附件

终结裁定书(最高院).pdf 下载
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书(最高院)之三.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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