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破31号——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破31号——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6-13 公 开 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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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783 破 31 号

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

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

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前向东阳市雯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

市人民路 222 号九楼,联系方式:杜女士 13758962962)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

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

本院定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

21 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 56 号)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

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特此公告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附件

25破31号雯乐家具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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