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破80号——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浙01破80号——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7 公 开 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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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1破80号
本院于2025年6月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6日指定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担任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在2025年7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1号楼北塔31层,上海建纬(杭州)律师
事务所;邮政编码:310000;联系人:钱律师、沈律师,韩旋;联系方
式:13750824179、18658118989、15116508909)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杭州
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
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
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
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
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黎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若尚未实缴注册
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5年7月31日下午14时30分以网络会议方式或者在
三庭第6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移动微法院全
国版(浙江)”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
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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