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14号——杭州树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14号——杭州树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9 公 开 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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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106破14、15号

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裁定受理杭州树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熊智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6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树熊智能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25年4月7日裁定受理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熊网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6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树熊智能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裁定对树熊智能公司与树熊网络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树熊智能公司和树熊网络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楼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瞿律师,138057163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树熊智能公司和树熊网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树熊智能公司、树熊网络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已经向树熊智能公司和树熊网络公司管理人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若无新增内容,无需重新申报,原债权申报沿用。

树熊智能公司和树熊网络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树熊智能公司和树熊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14时35分召开树熊智能公司、树熊网络公司合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树熊智能、树熊网络合并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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