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2025)浙0483破24号——嘉兴蓬发服饰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2025)浙0483破24号——嘉兴蓬发服饰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6-23 公 开 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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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桐 乡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 0483 破 24 号

申请人:桐乡亮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内(嘉兴维戈蓝服饰有限公司)2 幢 2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589894739P。

法定代表人:蒋永良,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嘉兴蓬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金龙路 516 号濮院毛衫创新园 55 幢 2 号 1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8AN865K。

法定代表人:梁文翠,公司董事。

2025 年 5 月 6 日,本院裁定受理嘉兴蓬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发服饰公司”)破产清算⼀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根据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来函显示,蓬发服饰公司系该局办理涉嫌税收犯罪案中的公司之一,蓬发服饰公司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仍在进一步侦查核实中。

本院认为,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受理对蓬发服饰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税收犯罪的可能,其现有资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尚未经刑事程序审核认定。且在驳回本次申请后,不影响申请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依法提起破产申请,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桐乡亮盈服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嘉兴蓬发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姚 亮

审 判 员 冯 枭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思敏

附件

蓬发-(2025)浙0483破24号驳回债权人申请用民事裁定书(受理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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