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21号——浙江卓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21号——浙江卓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6-30 公 开 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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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106破21号 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卓越新能源汽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卓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 年6月26日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卓越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 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浙江卓越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 楼 601 室 浙 江 星 韵 律 师 事 务 所 ; 联 系 方 式 : 郎 律 师 18258281050、陈律师187058547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 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卓越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浙江卓越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卓越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卓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 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 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 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15时30分召开浙江卓越公司破产 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 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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