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5)浙1102破10号——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5)浙1102破10号——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6次
  • 打印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1102破10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吴军贤、俞苏珍、陈祖会的申请,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联系人:万海波、曾伟梅;联系电话:15925792956、136665607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25)浙1102破10号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