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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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

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俞金林、冯俊、洪文其的申请,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2025)浙012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2025)浙0127破2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审查科商公司债权、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加快推进科商公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许可后,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任条件,通过公告公开遴选的方式从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中选任科商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一、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工作范围

1.对科商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浙江省淳安县里商乡里阳村碧水湾地块在建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工期延误责任、工期延误损失等,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造价审计鉴定;

2.若科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则根据科商公司重整或复工续建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提供造价预算;

3.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

4.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资质及条件

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需入选本年度浙江省法院网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造价鉴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至少3件破产案件的造价鉴定工作或6项房地产资产的造价鉴定工作;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科商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科商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造价鉴定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科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科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鉴于科商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受邀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能安排不少于3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鉴定工作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参与造价鉴定。

上述要求由投标机构自行核查并书面承诺。

(三)承诺事项

1.造价鉴定机构应保障充足的现场人员完成本次造价鉴定和其他各项工作,具有履行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工作质量和时间要求;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2.造价鉴定机构承诺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并向管理人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初稿,且根据造价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及时完成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3.法院、管理人、科商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造价鉴定机构对造价鉴定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造价鉴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本院或科商公司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5.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6.对提交《投标文件》中的陈述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陈述内容不实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特别要求说明

1.造价鉴定费包含本次造价鉴定业务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造价鉴定成果应满足管理人结合资产抵押及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的审查等进行价值区分工作。

3.本次鉴定对象是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故要求造价鉴定机构需有相应行业鉴定能力和经验。本次造价鉴定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如确因行业特殊性,需要专门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需事先征得法院或管理人的同意,且由此产生的委托费等全部费用由造价鉴定机构自行承担。

二、报名及选定方式

(一)报名方式

1.投标机构需在报名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纸质标书一式贰份。标书密封递交。

2.标书必须有明确的造价鉴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造价鉴定收费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行核查书面承诺等,并附送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标书可邮寄或或当面递交,标书接收提交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国浩律师楼2号楼,郭律师,18867532921。

4.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17时止(以邮寄日为准)。

(二)选定方式

1.管理人对标书中明确的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判,在对邀标竞争要求作出全面响应的基础上,综合报价、鉴定机构关于破产清算项目的经验、主办人员从业经验、鉴定机构业绩能力等因素,形成书面遴选报告提交淳安县人民法院后最终确定造价鉴定。若符合条件的投标机构只有一家的,直接确定该投标机构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若无机构投标的,管理人将另行选任。

2.开标时间:2025年7月16日(暂定)。

3.管理人将另行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参与本次投标的机构关于本次选任的结果。

4.选定鉴定机构后,管理人与该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备案。

有意向参与本案投标的机构,可咨询管理人了解有关情况。管理人联系人:郭律师,18867532921。

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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