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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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俞金林、冯俊、洪文其的申请,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2025)浙012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2025)浙0127破2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核查科商公司的资产情况,就资产处置、变价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制订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加快推进科商公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许可后,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任条件,通过公告公开遴选的方式从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中选任科商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工作范围

1.评估科商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科商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淳安县里商乡里阳村碧水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机器设备(如有)、机动车(如有)、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对外股权投资(如有)、存货、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

2.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及实物盘点后与财务账面资产进行核对;

3.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须分项评估,即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地上建(构)筑物评估值、绿化评估值及装饰装修评估值等,如法院或管理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针对地上建(构)筑物需根据房屋分割套数分户评估的,选任的评估机构须按照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地上建(构)筑物根据房屋分割套数分户进行评估,具体届时以管理人或者法院要求为准;

4.根据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5.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破产期间资产变价处置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7.需分别出具科商公司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评估值和破产重整条件下的评估值;

8.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资质及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房屋、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电子设备等资产综合评估的评估资质,并入选本年度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

2.至报名截止日,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至少3件破产案件的评估工作(需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重大破产案件的资产评估工作优先;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科商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科商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科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科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鉴于科商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受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能安排不少于3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算评估工作经验的评估师参与评估。

上述要求由投标机构自行核查并书面承诺。

(三)承诺事项

1.承诺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初稿,并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初稿,且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及时完成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根据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3.承诺指派符合条件的固定工作人员(包括足够的现场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以确保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4.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承诺先行提交评估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如因评估机构未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专项报告,致使延误破产案件开展进度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扣减部分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经管理人报告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审查确认后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5.若本案变价处置资产或进行重整时间较长,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同意对资产另行评估或出具相关说明,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特别要求说明

1.评估费含本次评估业务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评估成果应满足管理人结合资产抵押及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对应财产分别确定价值的需要,进行评估值或评估值占比区分并在评估报告中列明;

3.本次评估对象涉及房地产行业,且涉及评估财产的评估值或评估值占比区分,故要求评估机构需有相应行业评估能力和经验。本次评估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如确因行业特殊性,需要专门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等,需事先征得法院或管理人的同意,且由此产生的委托费等全部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二、报名及选定方式

(一)报名方式

1.投标机构需在报名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纸质标书一式贰份。标书密封递交。

2.标书必须有明确的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估收费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行核查书面承诺等,并附送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标书可邮寄或当面递交,标书接收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国浩律师楼2号楼,郭律师,18867532921。

4.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17时止(以邮寄或递交日为准)。

(二)选定方式

1.管理人对标书中明确的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判,在对邀标竞争要求作出全面响应的基础上,综合报价、评估机构关于破产清算项目的经验、主办人员从业经验、评估机构业绩能力等因素,形成书面遴选报告提交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后最终确定评估机构。若符合条件的投标机构只有一家的,直接确定该投标机构为本案资产评估机构。若无机构投标的,管理人将另行选任。

2.开标时间:2025年7月16日(暂定)。

3.管理人将另行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参与本次投标的机构关于本次选任的结果。

4.选定评估机构后,管理人与该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备案。

有意向参与本案投标的机构,可咨询管理人了解有关情况。管理人联系人:郭律师,18867532921。

杭州科商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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