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谨正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

浙江谨正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

公开时间:2025-07-12 公 开 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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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各位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谨正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如下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

一、财产管理与变价的基本原则

(一)尽力监管和维持资产现状,保护资产价值不受非正当损害,避免资产流失;

(二)寻求资产处置优化路径,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全面防范发生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务人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清产核资,除谨正公司在建厂房内的空气净化器及过滤器200套、风淋室4台、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2台、混流式风机2台、手提干粉灭火器若干外,暂未发现谨正公司名下其他可变价资产。

后续,管理人将会继续勤勉履职,如发现存在债务人财产将及时接管、归集。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财产的,可向管理人提供线索。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均纳入本方案进行管理与变价。

三、财产管理方案

(一)全面接管和维护实物资产

如发现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对发现的财产进行全面接管梳理,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管理、保存,维护资产的价值,保障债务人财产不被非法转移、侵害或非正常损毁。

(二)核实对外债权

管理人将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继续联系债务人相关人员并调查是否存在应收款项,管理人将根据核实结果对相应单位/个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出催收函、电话催讨、诉讼催收等必要的催收和沟通措施,确认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是否属实。

(三)依法追回转让、抵债资产

如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转让、抵债等方法转移资产的,或者有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或六个月内可撤销的情形,将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进一步论证确定处理方案,厘清资产权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追回。

(四)中介机构费用等破产费用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和破产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 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简易审判破产案件的指导精神,由于本案债务人名下基本无资产,且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务资料,为节约破产费用,目前暂未聘请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若后续管理人接管到财务资料需要审计或债务人有资产需要评估,且债权人愿意垫付费用的,管理人将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遴选方式以合理最低价确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后续如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向债权人返还。如不足以支付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费用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对本案的会议资料、与破产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后,交由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由此所产生的档案管理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并在管理人进行分配时预留,具体档案管理操作办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破产费用

管理人为履行职务产生的公告费、邮寄费、文件印制费等破产工作必要费用的支出,管理人催讨债务、代表债务人诉讼等有关履行职务发生的诉讼费用等,均为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支付并报告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四、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授权管理人依据财产性质、类别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财产处置方式。涉及拍卖的,由管理人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通过网络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灵活处置;授权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简易审理要求的方式适时进行变价变卖处理,力求变价财产收益的最大化。

(二)具体变价方案

   1.核心实物资产

对于土地、厂房类核心实物资产,将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可以整体出售或分批出售。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拍卖标的市场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如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价的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以此类推,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直至处置完成。

2.其他非核心资产

对于其他非核心资产如车辆、办公用品、无形资产等,管理人将采取灵活方式,通过包括且不限于与核心资产一起出售、公开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等其他合法方式出售。采取公开拍卖的资产,公开拍卖的第一次拍卖授权管理人参照非核心资产购买成本、网络询价、市场比价等合理方式(可适当累计折旧)确定起拍价。如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低的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两次拍卖不成的,授权管理人可以一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或授权管理人采取其他灵活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协议转让的资产,对于资产价值高于评估成本且评估机构可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人可以不低于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处置;对于评估成本高于资产处置价值或评估机构认为不具有评估价值或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授权管理人参照市场价确定合理价格,并可以不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处置,管理人最终确定的市场价将以EMS邮寄、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债权人。

针对不适宜拍卖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合理价值范围内尽快处置,降低贬损风险以确保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3.清理和催收对外债权

如后续查明存在其他具备相关债权凭证的应收账款,管理人将采取诉讼催收、参照其他非核心资产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债权凭证、证据不足,确系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收回费用过高的债权,授权管理人进行核销。在对外债权的催收过程中,涉及协商让步幅度和小额债权的放弃、核销等事项,授权管理人以合理方式处置。

处置资产时,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特性及交付需要,对部分资产进行合并或分开处理,以尽可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五、附则

1.财产处置后,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阻碍或影响管理人将财产交付给买受人。

2.本方案未尽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和当地司法政策有相关规定的,管理人可参照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人报请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以上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浙江谨正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谨正】民事裁定书-强裁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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